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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燕某甲与被告燕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山民初字第847号

原告燕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燕某甲之母),X年X月X日生。

被告燕某乙(燕某甲之父),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09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燕某甲与被告燕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燕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系父女关系,我母亲与被告于2007年12月2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我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随着生活开销日益增多,母亲负担加重,原定抚养费数额已不足以维持我的生活,现要求被告每月将抚养费增加至350元。

被告燕某乙辩称:同意将抚养费增至300元/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燕某乙于2009年8月25日前给付原告燕某甲2009年7、8月份抚养费600元。以后每月5日前给付抚养费300元,一月一付,付至原告燕某甲独立生活时止;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燕某甲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已经本案当事人签名并经本院审查确认,已于2009年8月10日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炜

审判员侯轶

人民陪审员李剑

二○○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李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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