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09)郴民一终字第419号上诉人魏某甲与被上诉人湖南省资兴市天鹅山国有林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郴民一终字第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上诉人魏某甲之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资兴市天鹅山国有林场。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天鹅山。

法定代表人李某丙,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

上诉人魏某甲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09)资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湖南省资兴市天鹅山国有林场(以下简称天鹅山林场)将“水推磨”山场的雪压材清理工作交由黄某某、魏某甲、黄某学、黄某文、李某松、宋方雄采伐。双方就采伐工作达成口头协议:一、生产要求:1、乙方(魏某甲等人)在甲方(天鹅山林场)“水推磨”山场从事雪压材清理;2、清理对象:主要是指脱离树木主干的树梢、树干和树枝、劈裂、折断后无活枝的立木。伐根不高于5厘米;3、乙方必须将山场内长2米、尾径3厘米以上的木材合理制材,干净出材;按指定地点集材,码堆方向要一致;4、乙方要合理建棚,并做好安全生产和护林防火工作,违章作业及违法事件,乙方独自承担责任;5、乙方必须在2008年10月30日前完成出材;二、生产定额:1、经双方协商,议定原木交料生产定额为每立方米95元,交料地点:大公路。在作业山场需要建棚的,建棚费每队支付200元,未建棚的无建棚费,劳务税由甲方承担;2、未经甲、乙双方协商,并经职能部门核准的定额外其他生产费用,一律不予结帐;三、特别条款:1、乙方在清理雪压材的中途只限生活费预支,按工程量的60%,以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核算;2、乙方必须实行队长负责制,并接受甲方不定期的工作指导和质量督查,队长为甲方负责,乙方上足劳动力后,要同时提供劳务人员花名册给甲方,以此作为建棚费依据;3、乙方违约,未按合同时间完成任务的,按延期天数×工程总额的3‰罚款;不合格伐蔸、出材不到位、不干净,按生产定额的50%结账,中途退场,甲方不予结帐,制材误差超过20%,按工程总量扣质量费每立方米5元,未按四至界限生产作业,越界乱砍滥伐,甲方职能部门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赔偿植被损失费300元/亩。2008年6月,黄某某、魏某甲等一起进驻“水推磨”山场清理雪压材。2008年6夜23日,魏某甲在清理雪压材的过程中,被突然滑落的树蔸压伤,随后被送往资兴市市立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1、腰5椎体骨折;2、腰3横突骨折;3、胸部多处肋骨骨折、肺挫伤、血胸;4、多处皮外伤。天鹅山林场为魏某甲支付医药费5000元。2008年10月,“水推磨”山场雪压材清理结束,为方便结算,甲、乙双方于2008年10月29日补签一份《雪压材清理劳务合同书》,黄某某作为乙方(东江镇X村黄某某采伐队)代表在合同上签名。魏某甲伤愈出院后,双方对魏某甲的用工性质发生争议,魏某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天鹅山林场形成劳动关系。2009年5月18日,资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资劳仲案字(2009)X号仲裁裁决:魏某甲与天鹅山林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天鹅山林场不服,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魏某甲不形成劳动关系。2009年7月6日,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资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魏某甲与天鹅山林场不形成劳动关系。魏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提出前述上诉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魏某甲与被上诉人资兴市天鹅山国有林场属雇用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被上诉人资兴市天鹅山国有林场一次性支付上诉人魏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x元(含已付5000元),此款于2009年10月1日前给付(住院医药费x余元的正式发票需交付给被上诉人资兴市天鹅山国有林场),上诉人魏某甲不再因此次安全事故再向被上诉人资兴市天鹅山国有林场主张任何权利;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资兴市天鹅山国有林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魏某甲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已经在上述协议上签字,本调解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萍

审判员罗云

代理审判员雷闻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丽群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