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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焦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沁民初字第392号

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焦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000元,被告辩称愿意分期给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焦某某给付原告孙某某6000元,于2009、2010、2011年的12月31日前给付500元,2012、2013、2014年的12月31日前给付1500元。

二、其它双方互不争执。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审判员王涛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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