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祁某欣由原告抚养,祁某炎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夫妻共同债务x元各半负担,被告给付精神赔偿金x元,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祁某欣由原告祁某某抚养,祁某炎由被告李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祁某某所有,夫妻共同债务x元由原告祁某某负担。
四、其他双方互不争执。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祁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审判员王涛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