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芦某某,女,1947年3月27日生。
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11月2日生。
原告芦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每年支付小麦200斤、玉米50斤,每月支付医疗费30元,生活费每月60元。被告辩称同意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从2009年起被告每年支付原告小麦150斤,于每年5月30日前支付,玉米50斤,于每年10月30日前支付。
二、被告负担原告医疗费(以正式单据为准)的三分之一,于每年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前各支付一次。
三、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60元,2009年的生活费,于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前各支付180元。从2010年起,于每年的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前各支付18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三友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