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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芦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沁民初字第431号

原告芦某某,女,1947年3月27日生。

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11月2日生。

原告芦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每年支付小麦200斤、玉米50斤,每月支付医疗费30元,生活费每月60元。被告辩称同意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从2009年起被告每年支付原告小麦150斤,于每年5月30日前支付,玉米50斤,于每年10月30日前支付。

二、被告负担原告医疗费(以正式单据为准)的三分之一,于每年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前各支付一次。

三、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60元,2009年的生活费,于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前各支付180元。从2010年起,于每年的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前各支付18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三友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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