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徐某某诉徐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分家析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隋某某,上海市某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徐某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系被告徐某某之妻),即第二被告。

被告高某某,女,住(略)。

被告徐某某,女,住(略)。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徐某某、高某娟、徐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万里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隋某某,被告高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1981年11月,原、被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某队地号为某乡X村X丘(20)的地块上建造了占地80平方米的两层楼房。1991年,上述地块的土地使用者登记为被告徐某某。现原告起诉要求对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某队[地号为某乡X村X丘(20)]建筑面积为212.3平方米的农村房屋进行分家析产。

被告徐某某、高某某、徐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依法分割系争房屋。

经审理查明,被告徐某某、高某娟系夫妻关系,原告徐某某和被告徐某某系两人的子女。1991年,在对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某宅地号为某乡X村X丘(20)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审核登记时,载明土地使用者为被告徐某某,现有人口为原、被告及被告徐某某之父徐某某五人,立基日期为1983年10月前,主房占地面积为103.6平方米(包括占地74.3平方米的二上二下楼房一幢和占地29.3平方米的平房一间)。

另查明,徐某某于1993年4月死亡,其妻颜某某于1985年6月死亡,两人生前共生育子女三人,即被告徐某某和案外人徐某某、徐某某。徐某某之父徐某某已于1943年死亡,徐某某之母顾某某已于1960年死亡。审理中,徐某某、徐某某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徐某某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

庭审中,三被告提出的分割方案为系争房屋中,占地29.3平方米的平房归原告徐某某所有;占地74.3平方米二上二下楼房中的底层西首一间房屋归被告徐某某所有,其余房屋归被告徐某某、高某某共同共有。而原告对上述分割方案表示同意。但因原、被告均坚持要求本院出具民事判决书,不愿意接受调解,致本院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证一份、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一份、勘丈记录表三份、面积计算表一份、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一份、土地使用证附图一份、社员新扩建用地造房申请单一份、证明一份、房屋现状情况证明一份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本案系争房屋系经相关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建造,并经依法登记,应为合法建筑。由于原、被告和徐某某均系登记在册人员,因此系争房屋应属上述五人共同共有。其中,徐某某死亡后,其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告徐某某和案外人徐某某、徐某某作为其子女,均有权继承上述遗产。现徐某某、徐某某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徐某某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庭审中,原、被告达成一致的分割方案于法不悖,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第十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沪集宅(川)字第x号《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证》所登记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某宅[地号为某乡X村X丘(20)]占地103.6平方米的房屋(包括占地74.3平方米的二上二下楼房一幢和占地29.3平方米的平房一间)中,占地29.3平方米的平房归原告徐某某所有;占地74.3平方米二上二下楼房中的底层西首一间房屋归被告徐某某所有,其余房屋归被告徐某某、高某某共同共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3元,减半收取1,626.50元,由原告徐某翔负担267.50元,被告徐某某、高某某共同负担1,019元,被告徐某某负担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万里

书记员朱晓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