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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x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汉族,小学文化,胜宝五厂职工,捕前住安次区X镇胜宝五厂宿舍。2010年3月7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松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x在安次区胜宝制管公司五厂南门外东面车棚旁边,将该厂职工刘xx放在此处牌照号为京x的蓝色松花江面包车盗走。经安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该车价值为3188元。后被告人张x在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收费站附近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王庆坨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该蓝色松花江面包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刘xx的陈述,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私有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7日起至2011年3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杜杨

人民陪审员李凤侠

人民陪审员刘志明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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