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1月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由该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0年8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彭某,益阳市梓山法律服务所(略),系被告人郭某某之亲属。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3年3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9年1月14日经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2年11月9日止。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3月1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现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夏某,湖南万维(略)事务所(略)。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某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立平、人民陪审员刘某安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照担任记录。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彭某,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夏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8日晚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因发现妻子张某甲与其他男子交往密切,便尾随其妻到了益阳市区。当晚10时许,当被告人郭某某来到佳宁娜休闲广场时,看见妻子和被害人刘某某两人在拉拉扯扯,心中十分气恼,便和一张姓男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刘某某强行带上出租车,被告人郭某某将刘某某的衣服翻起来蒙住其头部后对刘某施了殴打,后打电话邀集杨某辉(另案处理),并在秀峰路X路的红绿灯路口接杨某辉上了出租车。被告人郭某某又打电话给被告人杨某某,要杨某某在319国道鲜鱼塘地段的公路上等他。被告人郭某某等人乘坐的出租车接被告人杨某某上车后,四人一起将被害人刘某某带到了沅江市的新华园宾馆409房。被告人郭某某在房间内对刘某某实施殴打,逼迫其跪在地上,被告人杨某某及杨某辉和张姓男子也轮流对刘某某实施殴打,强迫刘某某脱光衣服,对其进行侮辱,并责令被害人刘某某写出自己与张某甲交往的前后经过和保证书。直至第二天晚上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等人要被害人刘某某回家凑钱,放刘某某离开了新华园宾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势构成了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于2009年11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杨某某于2010年3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彭某,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肖某某的证言,公(赫)鉴(法)字(2009)第X号鉴定文书,辨认笔录,被告人郭某某与杨某某的手机通话详单,相关书证,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的到案经过说明及户籍证明,被告人杨某某曾被判刑和被假释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为泄私愤,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内又犯罪,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在本案起因上,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可相应减轻对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的刑事处罚;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认罪态度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09)益刑执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中对被告人杨某某的假释裁定。
二、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余刑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零二十六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郭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11年3月8日止;被告人杨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姜静
人民陪审员刘某安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