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奇国,湖南万维(略)事务所(略)。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叶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黄某乙(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叶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程利
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贺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