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某,女,1953年生。
被告贾某某,男,1950年生。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1年农历9月13日在宝丰县X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二人感情一般。因被告长期不经常在家居住,为此,被告每月所有的工资从未给过原告,对原告的生活及日常费用不理不睬,使原告的精神受到巨大的打击和压力,使原、被告双方感情不断恶化,尤其是近三年来被告没有踪影,下落不明。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部分属实,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贾某某同意与原告叶某某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按指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武银太
人民陪审员兰运强
人民陪审员卢玉民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裴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