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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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偏某某、河南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某,女,36岁。

委托代理人郑留成,河南旺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偏某某,男,37岁。

被告河南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偏某某、河南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所确认,该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耿艳荣

审判员李艳霞

审判员任俊英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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