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向某某诉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洪法民一初字第293号

原告向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邓元兴,洪江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覃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原告向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孟贤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曾杨担任本案记录。原告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元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88年10月19日到沙湾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名叫覃某,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名叫覃某特。由于婚前两人不够了解,便结合在一起,婚后两人性格不合,加之年龄差距大,在一起没有共同语言。特别是生育男孩覃某特后,两人经常因琐事发生吵闹,曾多次闹离婚。2005年5月两人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后,原告外出打工至今。期间,原告因小孩读书照顾回家住了几个月,也没有和被告在一起生活。被告因有打牌恶习,于2004年8月将他人砍树工资几千元输了之后外出至今,两人因此失去了联系,后再也没有在一起生活过,两人分居已达九年。现夫妻感情已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等由法院判决;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某院提交如下证据:

1、洪江市X乡民政办公室出示的结婚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于1988年10月19日在沙湾乡民政办公室办理结婚登记,系夫妻关系的情况;

2、原告委托代理人邓元兴对向某英的调查笔录1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两人不在一起生活有近九年之久,长期分居的情况;

3、原告委托作理人邓元兴对覃某的调查笔录1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两人经常吵架及两人不在一起生活有九年之久,长期分居的情况;

4、原告委托代理人邓元兴对杨建的调查笔录1份,拟证明原、被告关系不好经常吵闹及两人分居生活有九年之久的情况;

5、原告委托代理人邓元兴对向某顺的调查笔录,拟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长期不在一起生活,被告爱打牌,输掉砍树工钱及长期分居的情况;

6、原告委托代理人邓元兴对黄杰的调查笔录1份,拟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的事实及被告爱打牌输掉工钱的情况;

7、证人向某英、杨建、向某顺、黄杰户籍证明各1份及覃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证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覃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某院提交证据。

上述原告提交的证据1—7,本院经审查认为具备证据效力,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证据及庭审调查核实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1984年5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开始同居,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名叫覃某。1988年10月19日原、被告自愿在原黔阳县X乡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叫覃某特。因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架。2000年5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后原告外出打工至今,被告因打牌输掉他人砍树的工资款后于2004年上半年外出打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

另查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木质结构房屋一栋、柑橘树300多株;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告无嫁妆。庭审中,原告当庭表示自愿放弃其应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原、被告婚后为家务琐事经常发生吵架,且互不谅解,原告于2000年5月外出打工,被告于2004年上半年外出打工与原告无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经本院单方做原告和好工作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应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是原告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本案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向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木质结构房屋一栋、柑橘树300多株归被告覃某某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某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易孟贤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曾杨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