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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略):(略)宝山区X村某号某室。因本案于2010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松江区看守所。

(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年8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燕青、代理检察员杨建,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底至12月,被告人蒋某在为被害人徐某办理汽车牌照过户的过程中,隐瞒真相,以需要疏通关系或者以上牌费用为名从徐某处骗得人民币9,000元,从耿某处骗得人民币3,000元,并于2009年9月将徐某的私车上牌额度以人民币31,000元的价格擅自卖于他人,所得钱款已全部挥霍殆尽。

2009年12月30日,被害人徐某向(略)公安局松江分局报案,松江分局于次日立案侦查。2010年1月,被告人蒋某至(略)公安局虹口分局投案,并交代了其在帮客户办理车辆牌照事宜过程中非法占有上牌费用的事实。2010年4月15日,被告人蒋某被上网追逃,同年4月17日,被告人蒋某在本市X路X号国权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耿某某陈述,证人郝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机动车信息表及退牌更新证明,证明,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蒋某提出其构成自首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供称其在向(略)公安局虹口分局投案时,如实交代了全部诈骗事实,而虹口分局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亦证实被告人蒋某曾至其处投案并交代了自己在办理牌照事宜过程中非法占有客户上牌费用的事实,根据现有证据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认定被告人蒋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7日起至2012年7月1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蒋某向被害人徐某退赔人民币四万元;向被害人耿某退赔人民币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燕

审判员张华

代理审判员姚正清

书记员蒋某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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