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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与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希若愚。陕西秦靖(略)事务所(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玉宝、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靖边县X镇X组。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原告诉称,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父亲乔某元以户主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张伙场村X组集体所有的水浇地5亩,滩旱地5亩,并经靖边县X镇人民政府鉴证,给原告家庭颁发了“靖x号”《土地承包合同书》和“靖x”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7年7月29日,原告欲在该承包地上进行滩旱地改造为水浇地时,遭到被告非法阻挡。现诉请: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2、由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24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所争议的土地是其与他人兑换而来的,因此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归被告。

经审理查明: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父亲乔某元以户主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张伙场村X组集体所有的水浇地5亩,滩旱地5亩,并经靖边县X镇人民政府鉴证,给原告家庭颁发了“靖x号”《土地承包合同书》和“靖x”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而后被告以该土地承包证上所记载的土地是其以自己的土地与他人兑换而来的为由与原告发生纠纷,原告在管理使用过程中被告进行了阻挡,原告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所争议的承包土地由乔某某管理使用。

二、由原告乔某某给付被告刘某某土地补偿费5000元。

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建国

审判员王克林

审判员周永东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聂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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