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蒋某,上海市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某葡萄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某、王某,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某葡萄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南京某葡萄酒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5日撤回对被告南京某葡萄酒有限公司的全部起诉,本院已依法口头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南京某葡萄酒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南京某葡萄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反诉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南京某葡萄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吕山聆
代理审判员蒋骏
书记员叶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