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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县大郭某大郭某第七村民组因土地行政登记及土地行政裁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临颍县大郭某大郭某第七村X组。

负责人郭某甲,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段书予,河南豫龙(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县长。

委托代理人杨志华、董某某,河南君志合(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临颍县大郭某畜牧兽医工作站。

负责人王某丙,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丁,该站会计。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郭某戊。

上诉人临颍县大郭某大郭某第七村X组(以下简称为大郭某七组)因土地行政登记及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7月21日作出的(2009)漯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郭某七组的负责人郭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段书予、被上诉人临颍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志华、董某某、被上诉人临颍县大郭某畜牧兽医工作站的委托代理人郭某丁、李某某,被上诉人郭某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成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7月21日作出的(2009)漯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发回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蔡靖

代理审判员杨巍

代理审判员郭某凌

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苗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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