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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杜某某等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民初字第1108号

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杜某某,男。

被告李某,女。

被告梁某某,男。

被告河南省郑州市新怡和物业管理公司汝州金鼎项目部。

诉讼代表人龙某,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等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意见,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原告于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杜某侠

审判员李某儒

审判员耿建立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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