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杜某某,男。
被告李某,女。
被告梁某某,男。
被告河南省郑州市新怡和物业管理公司汝州金鼎项目部。
诉讼代表人龙某,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等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意见,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原告于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杜某侠
审判员李某儒
审判员耿建立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