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薛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甲与被告薛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甲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甲负担。
审判长齐国章
人民陪审员张水平
人民陪审员王国强
二○○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