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薛某甲与薛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灵民一初字第737号

原告薛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薛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甲与被告薛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甲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甲负担。

审判长齐国章

人民陪审员张水平

人民陪审员王国强

二○○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李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