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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浚县农机修造厂破产清算组与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浚民初字第1201号

原告浚县农机修造厂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郭某某,职务组长。

被告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农机修造厂破产清算组与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浚县农机修造厂破产清算组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浚县农机修造厂破产清算组与被告唐某某双方已自行和解,且原告浚县农机修造厂破产清算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浚县农机修造厂破产清算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浚县农机修造厂破产清算组负担。

审判员魏金科

二○○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任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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