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恒泰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X号X楼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翼晓辉,金博大(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恒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亮,金博大(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东,河南华融(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恒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恒泰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州恒泰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亮、北京恒泰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翼晓辉、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程文
代理审判员王胜利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司军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