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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又名陈某民),男,X年X月X日出生。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发生争执,在互殴过程中,陈某某将李××的左耳打伤,后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李××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陈某某一次性赔偿李××各项经济损失x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据此提供相关证据,要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李××的陈某、证人陈××、陈××、陈××的证言、鉴定结论、民事调解协议、收条、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本案属邻里之间纠纷引起,且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宏伟

二0一0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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