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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X与滕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吕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皇姑区X,现住沈阳市于洪区X。

委托代理人陈X,辽宁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X(原告之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X。

被告滕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X,现住上海市普陀区X。

委托代理人王X,辽宁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X,辽宁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X与被告滕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20日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0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鑫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X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滕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X诉称,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自2005年起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5年11月20日被告曾殴打原告。自2008年4月起被告从部队转业,离开沈阳至上海工作生活,此后原、被告分居两地,期间虽然原告曾于2009年7月到上海探望过被告,但被告未曾负担过家庭开销及儿子的生活费、学费,双方也时常为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因夫妻感情现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滕X辩称,夫妻感情尚好,2005年11月20日因为原告酒后回家,双方发生争执后,原告要跳楼,双方才发生拉扯,自己并没有殴打原告。自2008年4月8日起被告到上海工作,期间原告曾几次到上海探望过被告,2009年7月1日原告还来上海探望被告,并居住了10天左右,且期间被告也多次回沈阳,并负担家里所有房屋的贷款、水电煤费、取暖费等费用,原、被告确因为经济问题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自行相识恋爱,1993年X月X日登记结婚,1995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滕X,均系初婚。2008年4月被告至上海工作而离开沈阳,原告及儿子滕佳益仍在沈阳居住生活。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维系夫妻感情不仅需要双方相互照顾、相互信任、相互体谅、相互关爱,还需要双方相互沟通。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因到上海工作而离开沈阳,原告虽仍在沈阳居住生活,但期间双方均有往来。原、被告系因经济问题而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失和。现鉴于被告有要求夫妻和好之意,希望原告能顾念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被告争取和好的机会,也希望被告能言行一致,多与原告沟通、交流,并掌握好沟通的方式方法,积极争取同原告共建和睦幸福的家庭。原告再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依法难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吕X要求与被告滕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X、被告滕X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鑫

书记员俞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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