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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天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莎特远东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世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世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浙江天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高新技术园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杰,上海四维乐马(略)事务所(略)。

被告莎特远东有限公司(x)。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助理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迎春,上海李陈(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周垠,上海李陈(略)事务所(略)。

被告上海世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克,广东太平洋联合(略)事务所(略)。

被告上海世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负责人唐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克,广东太平洋联合(略)事务所(略)。

在本院审理原告浙江天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莎特远东有限公司(x)、被告上海世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世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1日书面确认了与被告莎特远东有限公司(x)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某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浙江天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莎特远东有限公司(x)、被告上海世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世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621元,由原告浙江天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钟明

审判员王蕾

代理审判员杨帆

书记员计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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