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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甲、何某乙、巫某某诉安仁县移民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行初字第13号

原告何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原告何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系何某甲之妻。

原告巫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系何某甲之儿媳。

被告安仁县移民开发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第三人安仁县X乡X村下湾组。

法定代表人何某丙,系该组组长。

原告何某甲、何某乙、巫某某与被告安仁县移民管理局、第三人安仁县X乡X村下湾组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3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甲、何某乙、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甲、何某乙、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承担。

审判长黄俊斌

审判员贺志成

代理审判员李辉胜

二00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周振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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