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某,又名夏X,男,X年X月X日出生,原任中牟县X镇X村账镇管办公室出纳。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1月2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原系中牟县芦医庙信用社职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4月13日被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某某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0)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合并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原审被告人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夏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文琳
审判员杨中林
审判员王素琴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