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村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德清,重庆鑫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村居民,住(略)。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2008)彭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某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某某于2009年6月22日向某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泽端
审判员黄飞
代理审判员谭中宜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梁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