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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登封市车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卢正献,河南嵩峰(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车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开发区X村。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洪亮,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范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登封市车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范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卢正献、被上诉人车友公司委托代理人温洪亮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赵磊

审判员申付来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鸽(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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