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帮助毁灭证据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荣),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其子曹XX(另案处理)将其孙女曹一X的尸体扔至永城市X街一水沟内,在公安机关向其调查取证时,拒不交待曹一X尸体下落。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曹XX、蒋XX、朱XX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照片、永城市公安局物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10年5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素霞

二О一О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刘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