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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孟某某、黄某某买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温民初字第563号

原告王某某,又名王某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靳海生,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黄某某,又名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09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孟某某、黄某某买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孟某某、黄某某在合伙经营温县陈卜庄预制厂期间,欠原告石料款1000元,借原告款3000元。2005年6月15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故要求二被告归还欠款4000元。

被告孟某某、黄某某对欠款事实不持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被告孟某某、黄某某欠原告王某某款4000元,由被告孟某某定于2009年12月31日前还清;

二、被告黄某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孟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东

二○○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段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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