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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某某与应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营超,河南平允(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银娣,河南恩达(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应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营超、张某某,被上诉人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卢银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李强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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