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5月1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李海波、被告人马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7日,被告人马某某因贩铝石需用钱,以租车为由,先后将赵某文的豫x(红色哈飞路宝)、张卫敏的豫x(银白色哈飞路宝)轿车骗走,并于当日以该两辆车作抵押在茹某处,借款x元。经鉴定,该两辆车价值x元。案发后,被告人将豫x号轿车返还被害人,豫x号轿车被公安机关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茹某、胡某某证言;被害人赵某、张某某陈述;渑池县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汽车行驶证、借条复印件、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骗财物已追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13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李小伟
代审判员李辉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贺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