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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关某某挪用公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某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份,栾川县人民政府在各乡X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取工作,根据规定由各行政干部负责农村养老保险的收取,并于2010年5月份由村X村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上缴至县财政在邮政银行开设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中。庙子镇X村委会委员兼村会计关某某受指派负责收取龙王僮村X村养老保险基金收取和上缴。2010年4月30日,关某某将其收取的第一部分养老保险基金共计x元上缴财政专户。2010年6月10日,被告人关某某将剩余部分x元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收齐,但未按照规定上缴,而是分五次将x元用于百家乐赌博使用,直到2010年8月16日,关某某才通过借款将此款上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栾川县X镇X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在担任栾川县X镇X村委会委员兼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该村X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关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韩庆芳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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