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
本院于201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子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199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3年12月1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有一子取名李×。2003年被告患心脑血管病、腰椎间盘突出疾病,原告为给被告看病,向外借有债务x多元。被告常因债务问题打骂原告,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孩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共同债务平均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说属实,同意调解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甲请求离婚,被告李某乙同意离婚,本院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李×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付给孩子抚养费200元。
三、家庭共同债务由原告负责偿还。
四、家庭共同财产原告放弃分割,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子斌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