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国志与被告任书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国志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郑国志负担。
助理审判员李凌云
二ОО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志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