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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杨×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终二字第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杨×离婚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审判长严凤香

审判员梁桂喜

审判员朱晓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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