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杨×离婚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审判长严凤香
审判员梁桂喜
审判员朱晓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