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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22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贾某某将朋友李茂强的一部索爱牌手机偷走(另案处理)。随后贾某某用偷来的手机给李茂强的朋友王克打电话,谎称李茂强骑摩托车摔住腿了,需要用钱看病,先后两次共骗取被害人王克现金180元,后将所得赃款挥霍。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的父亲贾某柱退赔被害人王克现金180元。

2、2009年9月16日,被告人贾某某与其朋友蒋小飞到临颍县X乡玩时,贾某某以接朋友为由,将被害人蒋小飞的一辆隆鑫摩托车骗走(经鉴定价值1122元),于当日下午将摩托车以300元的价格卖掉,后将所得赃款挥霍。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的父亲贾某柱退赔被害人蒋小飞现金1500元。

3、2009年9月20日,被告人贾某某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村袁殿海家中,以到长村张拿被子为由,将被害人袁殿海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骗走(经鉴定价值为2090元),将该电动车以400元的价格卖掉。后将所得赃款挥霍。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的父亲贾某柱退赔被害人袁殿海现金2090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克、蒋小飞、王小焕、袁殿海分别就被骗过程及被骗物品所作的陈述、价格鉴定书,证人李XX、刘XX、贾XX等人证言,控告书、退赃款收到条、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价值33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6日起至2010年5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樊紫娟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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