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无业,住(略)。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钟某某、杨某某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靖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李某某提交上诉状,本院委托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李某某催收二审案件受理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书面通知上诉人李某某于2009年1月28日前来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李某某至今没有交纳,亦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谌蔚
审判员胥俊
代理审判员龚俊利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朱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