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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路某某,女,37岁。

被告李某某,男,36岁。

原告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某某及其代理人马秋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原、被告相识,2001年4月15日登记结婚,2003年7月7日婚生女李某出生。被告婚后染上赌博恶习,整天沉迷于赌博不理家务,对原告母女不理不问,2002年夏天被告因赌博曾被金水分局四中队处罚。平常被告的工资大部分拿去用作赌资,夫妻两人常常为此发生争吵,夫妻关系日渐恶化,2008年11月原告流产被告照样整日赌博,从不过问一声,夫妻情分全无,原告曾多次劝告被告改掉恶习,好好过日子,被告置若罔闻仍置家庭妻女于不顾,沉迷于赌博不能自拔,原告对被告的所作所为伤透了心,已经忍无可忍,原告现依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李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18周岁,每年支付女儿的保险费2200元。

被告未某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

被告未某某。

被告未某交证据。

经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并经庭审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于2001年4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李某。

本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应由良好的感情基础。原告称被告有赌博的恶习,但未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的举证不能证明被告有赌博的恶习及夫妻感情破裂,故本院对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文涛

助理审判员郑文文

助理审判员赵明华

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张松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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