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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民三终字第5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70年3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驻马店高新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上诉人魏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某以同意依照原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本院审查,上诉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魏某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上诉人魏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禄

审判员王某军

审判员翟贺年

书记员赵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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