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又名张某妮,女,生于1962年7月15日。
被告董某某,男,生于1950年8月27日。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指印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孟鲁义
二OO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