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蓝某某,男,畲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0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8日9时许,本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监察人员沈某某带领协管人员,会同辖区X村派出所民警,至本区X路X弄X号,对一违章搭建的临时房依法执行拆除。期间,被告人蓝某某在被劝离拆围现场警戒线过程中,对城管监察人员沈某某右大腿部猛踹一脚,致被害人沈某某右大腿内侧软组织挫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沈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证人解云、徐某某、殷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件复印件、验伤通知书、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蓝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蓝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11年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丁文豪
书记员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