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陈世福
人民陪审员佘武
人民陪审员刘某栋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