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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1589号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陈世福

人民陪审员佘武

人民陪审员刘某栋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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