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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秦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1582号

原告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于2009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世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被告于2007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电脑一台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归被告所有。

三、所欠王淑芬7500元债务由原告偿还。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世福

二○○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王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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