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甲。
原告范某乙。
原告范某丙。
被告范某丁。
委托代理人范某鹏系范某丁之子。
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彦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乙诉称:我父范某某(已故)在横山县X乡X村有四孔窑洞。因煤矿开采,给四孔窑洞予以补偿,共计x元,被告范某丁现在该窑洞居住已领取了x多元。原告认为四孔窑洞是我父遗留下来的合法遗产,遗产的合法收益应归原告所有,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补偿款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范某甲诉称:我与原告范某乙的意见一样。
原告范某丙诉称:我与原告范某乙的意见一样。
被告范某丁辩称:四孔土窑洞是原告父亲范某×修建的,但后来我五叔父范某×已将四孔窑洞送给了我。1986年我把四孔土窑洞用石头接了口,又在横面修了三孔接口窑洞,一直居住至今。所以煤矿给四孔窑洞的补偿款应归我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父亲系亲兄弟关系。被告范某丁父亲范某×为老大;原告范某乙、范某丙父亲范某×为老三;原告范某甲父亲为老五;范某×只生两个女儿,未生儿子,1985年将范某甲收养为儿子;范某×生前在横山县X乡X村修建四孔土窑洞,范某×去世后,被告在该窑洞居住,1986年被告将四孔土窑洞用石头接了口,并在横面又修建了三孔接口窑洞,一直居住至今。2009年由于东方红煤矿开采给七孔土窑洞带来影响,煤矿共补偿x.4元。据此,四孔土窑洞应补偿x.8元,为此,原、被告因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横山县X乡东方红煤矿给范某×(已故)在韩岔乡X村四孔石头接口土窑洞补偿款x.8元,其中x元归原告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所有,剩余x.8元归被告范某丁所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00元,共计2150元,由三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彦霖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