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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巴彦淖尔天顺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天顺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蹬口县汽车站后院。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X路电信大楼一楼。、

负责人魏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天顺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海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7年1月20日原告在被告设在横山的营销服务部为蒙x、蒙x半挂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费当即交清。2007年9月18日由谢某元驾驶被保险车辆在横山县X路段(S204线x+400m处)将行人高天友碰伤。事故发生后,谢某元当即报案,横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07年10月3日作出认定,谢某元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高天友无责任。高天友受伤后共住院119天,共花费医药费、住院伙食补住等费用总计x.85元,原告现起诉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上述费用合计x.85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说属实,同意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于2010年4月27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内蒙古巴彦淖尔天顺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各项费用x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承担230元,被告承担4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海峰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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