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陈某某诈骗、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临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某住(略),因诈骗行为,于1991年被常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犯诈骗罪、抢劫罪,分别于1997年、2003年4月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四年,2006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4月16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临澧看守所。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莲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金湘君担任法庭记录,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17日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窜至临澧县X乡、太浮镇、修梅镇等地,利用假装租车到常德酒店交易毒品,以开房钱不够向司机借钱的手段,诈骗作案3起,共骗得现金6620元及价值1060的羽绒衣、手机等物品。所骗现金被其挥霍。(一)、2009年12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临澧县X乡墟场,对该乡X村民文某某谎称租其面包车到桃源县X镇办事,并答应支付300元的租车费。到达漆河镇后,陈某某又叫文某车至“常德国际大酒店”。路上,陈某称自己是贩卖毒品的,并以毒品卖掉后给文某某5000元的好处费为诱饵,又将文某某骗至“常德国际大酒店”附近。尔后,陈某某又再次谎称自己身上开房钱不够,向文某钱。文某某信以为真,将身上仅有的180元现金交给陈。陈某以天气冷为由,将文某某身上所穿的一件价值780元波司登羽绒服骗走。案发后,陈某某向文某某退赔现金1500元。(二)、2010年2月24日上午11时,被告人陈某某窜至临澧县X镇,对该镇X村民王某谎称租其面包车至桃源县X镇办事,并答应支付150元的租车费。到达陬市镇后,陈某某称其手机没电,将王某一部价值190元的诺亚手机骗到手后假装下车打电话,尔后叫王某驾车至“常德国际大酒店”。路上,陈某事先用塑料袋装好的面粉拿出来,谎称自己是贩卖毒品的。王某将车开至“常德国际大酒店”附近后,陈某某携带部分面粉下车,佯装去交易。不久,陈某某返回,称开房钱不够,向王某钱,并许诺毒品卖出后付给王某千元好处费。王某以为真,将身上的440元现金交给陈。陈某某又以需乔装为由,将王某穿的一件价值90元的西装骗走。(三)、2010年3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临澧县X镇墟场,对该镇居民卞某某谎称租其面包车去常德市桃花源机场办事。到达桃花源机场后,陈某某假装办完事后要卞某车开至“常德芙蓉大酒店”。路上,陈某事先用塑料袋装好的面粉和玩具手枪拿出来,谎称自己是贩卖毒品的。卞某某将车开至“常德芙蓉大酒店”附近,陈某称下车去交易,并称车上还有价值数万元的毒品。不久,陈某某返回,称开房钱不够,向卞某钱。当得知卞某上没钱时,陈某卞某其面包车当掉,并许诺毒品卖出后多付给卞5000元好处费。卞某以为真,将车当至“常德市金诚寄卖行”,所得6000元全部交给陈某某。二人再次来到“常德芙蓉大酒店”附近,陈某称去酒店交易毒品,趁机逃离了现场,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文某某、王某、卞某某的陈某,证人严军、戴涛、杜林英陈某红、叶正权的证言,临澧县价格认证中心临价鉴证[2010]X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常)公(刑)鉴(理化)字[2010]第X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及可疑物照片,通话清单,常德市金诚寄卖行票据,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03)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湖南省津市监狱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陈某某的常口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部分退赔,可以酌定从轻处罚;3、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11年4月15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邓莲香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金湘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