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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芙民初字第2161号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朱某某于2008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剑璞

人民陪审员李长松

人民陪审员郑霜玉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黄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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