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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胡某某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1156号

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平,吉林长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干部。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7年12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2008年1月5日,原告的车辆发生交通肇事,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保险金x元、停车损失x元,共计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胡某某人民币x元,被告已给付原告x元,尚余款x元于2009年9月1日前付清。

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喜宝

代理审判员李贺廷

代理审判员王彬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吴昕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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