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市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姬战士,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略),系张某甲母亲。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略)。
被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略)。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贾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姬战士,被告贾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原告父亲张彦辉(已病故)1993年因患13种疾病,病退龙泉,身体一直不好,吃药看病不断。原告经常回娘家照顾父亲,甚至借给父亲x元让他看病。原告于1994年离婚后就带着孩子一直跟父母住,边工作,边照顾老人。原告父亲病重需要大量的钱治疗,原告母亲身份也不好经常得病,原告不仅把自己的工资都补贴了,甚至连厂子最后倒闭的补助都用来给父母看病了。2004年,原告得到丈夫死亡抚恤金2万多元。儿子渐渐长大,想凑点钱买个二手房。原告父母得知后就想把自己的房子卖给原告,这样原告父母既不用还原告的欠款,也有了一笔看病的钱。开始原告不同意,怕将来姊妹们有纠纷,但原告的父母苦苦央求原告,说他们不想欠原告的钱,又实在没钱还原告。原告买谁的房子不是买,原告买他们的房既可以让他们住,又可以照顾他们,他们马上又没钱看病了,原告的两个弟弟都已经成家在外居住。原告替父母考虑就买了他们的房子,签订了售房协议,并且附有售房的说明(由第一被告书写,原告父母按的手印);但原告父亲因病卧床不能外出就一直未办理过户。2006年,原告的父亲去世,第二、第三被告不顾母亲重病在床就去家里争房子,连房门都砸了。多年来,在家里里里外外都是原告,第二、三被告对父母不仅没有照顾,也从来都不闻不问。原告实属冤屈,为孝敬父母好意买房,现在都房屋产权不明,第二、三被告要分割房产。原告要求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贾某某辩称:原告的起诉状,我连续看过好多遍。我的丈夫,原告的父亲能多活14年多亏了女儿张某甲,我感谢女儿这么多年总是默默无闻有钱出钱、又出力照顾、帮助我和她父亲。女儿和我们在一起同甘共苦渡过这么多年,我为有这样的好女儿而高兴。
在我丈夫张彦辉走后,花的原告、我的女儿张某甲身无分文,是市领导帮助我们,让我从丈夫单位先借了2000元现金。四位市领导又各自给我们500元现金。我和女儿才安葬了丈夫,在这里我再次感谢各位领导的帮助。现做出答辩如下:1、该房全部产权归原告张某甲所有。我于1991年病退,丈夫张彦辉于1992年病退。女儿张某甲于1994年3月份生孩子满月回门走娘家正遇见我腰脱节,躲在床上不能动,为了照顾我和丈夫、女儿住在娘家。95年3月份女儿张某甲婚姻离异。2004年,听女儿说他自己的孩子大了,等孩子的抚恤费解决后,买座房子。丈夫感到身体越来越差和我商量说“你看,我有病,住院看病,吃药欠了很多外债,债务越来越多,至今也无能力偿还,咱还是把房子卖了吧!可卖掉房子,咱给哪儿住又是问题,还得花钱租房子,咱俩都有病,还得人照顾,以我看女儿冬青也没有房子住。咱借女儿的两万多元至今也还不了,不如把房卖给她……”。我们和女儿商量后,女儿坚决反对说“我买别人的房子,那是我的房子,买父母的房子不合适,一是兄弟姐妹闹意见,二是和父母住在一起没名没利,三是父母看病借我的钱啥时还都行,还不了,就算我孝顺了老爸。”当时她父亲就说“父母不愿欠任何儿女的债务,四万元把房子卖给你,你在给我们壹万叁仟元”,女儿很生气。第二天,我和丈夫又和女儿商量说:“姐弟三人,你是老大,你不替老爸操心谁操心,每次有困难都为难你了,你是个好孩子,又善良,总是替爸妈着想,爸爸的时间不多了,就算是爸爸求你了……”。
2004年4月2日我们签定了《售房协议》以四万元将这座房子卖给了女儿张某甲。女儿给房钱时多给了7000元现金让我们帮助她过户用,就这样她爸才还了外债,心里才有点安慰。借女儿的两万多元顶在女儿买房子的四万元里,过户多给的柒仟元费用,丈夫也用在还外债上。没有为女儿过户。当时我们老俩口给女儿打了张4.7万元的借条,条子是我亲笔写的,丈夫说“啥时给女儿过了户,啥时把借条给我们老俩口”。
房子卖给女儿后,女儿将房子装修了一下,添置了所需用品。此后,我们仍和女儿住在一起,由女儿照顾。
只所以,我和丈夫把房子卖掉没有告诉俩儿子,第一,父母生存时,父母有权自行处理自己的财产,自己的财产依法自行处理,不受子女限制。第二,97年9月5日下午4点30他丈夫住院,医院吹款,大儿子给我送来吹款单时说:“我也没吃您的也没住您的,我什么都不管”。走了。
自从2004年4月2日房子卖给女儿后,我和丈夫就一直跟女儿住在一起,由女儿照顾,以后丈夫看病住院,全部由女儿来管理,钱不够由女儿想法去借由女儿还债。丈夫病故时,我们老俩口工资加在一起是柒佰多元。92年12月丈夫退休,病退工资90元。我91年病退工资70多元,这么多年丈夫看病,吃药花了6万多元,也没有给俩个儿子提过,生活最困难时,我们拾野菜吃,借外面的钱也没有给俩个儿子张过口。女儿为我和丈夫挑起了生活的重担别人,都说女儿傻。原告我的傻女儿曾多次对我和丈夫说“只要俩兄弟能平安的过好他们的日子,我多吃苦也值,孝顺父母都应该自觉尽各自的责任,善待父母,就是善待自己”。女儿从小就是吃苦在先,脏活累活抡着干。张某丙结婚前的衣裤、被子都是由姐姐来洗。
自从丈夫走后,我腿软、嗜睡、头疼、心脏每天难受,颈椎疼、腰疼、双膝剧疼、半夜手指疼、胃疼严重脸色多次发白。腿抽筋、四肢酸软、全身无力、上医院我丈夫才死,我们更是交不起住院的费用(我们同楼二楼西户搭5个支架花10多万人家2个孩子让人家母亲住的院。前楼女生梁女40多岁搭5个支架也花了好几万,前面楼下不到40米的女子偏瘫),我交不起住院费用,所以我自己买产品吃,花去女儿1.7万元,自己也花费了3万多。我也没有给俩个儿子说。四年多我受的病痛,生活的苦难,我没给儿子说过,为的是让他们能过上平安的日子。我不愿象有些家庭,父母看病给儿子要钱,导致离婚,家庭破裂。过年时,我只说,我花了好多钱吃产品,身体才有所好转,结果落了个:不要学我丈夫,钱也花光了,人也死了。
我虽说有病退工资,但我体弱多病,国家每年给我们这些早年受过苦,和共和国同时成长的,出过力的人每年增加工资,是让我们这批人,自己保健自己,不给这些不知父母受过罪的孩子们找麻烦,让他们自己过好他们的日子,而且国家还给了他们补助,也应该知足了。
我有病退工资,但我体弱多病,还需花钱调理病痛,也帮不上我的女儿,以后还得累害女儿,我工资不够看病,还得在花女儿的钱,现在我仍住在女儿家里,由女儿照顾我的生活及健康。丈夫走后,留下了遗憾,没有给女儿把房子过了户。2009年7月23日两个儿子,为了要继承权,砸坏房屋门,还当着“110”同志说我不死了才好。我一气之下,病倒躺在床上不能进食,两三天连水都不能喝,在床上躺了一个多月,屙尿都由女儿冬青照顾,上法庭时(2009开庭)坐公交车一直呕吐,下车又在花池边呕吐,头疼、心脏难受上不住的大哼、小哼在法院房外坐了一会才进屋。大儿子说我“装,装不咋,你不装了,不哼了”,做为一个母亲的良知和法律给的权利,我只能在法律面前说清事实,完成丈夫生前的心愿,我和丈夫卖给女儿的房子,也该在法律的援助下归于女儿名下,请求法院为原告张某甲过户。特亲笔写下这份特殊的答辩状,请求法院为女儿作主告慰丈夫在天之灵。
我没什么只有等我百年后,因我产生的一切抚恤费、安葬费一并由女儿张某甲继承,我的后事由女儿一切从俭办理,用叫两个儿子和亲朋。
以上是我真实的思想意愿,我亲笔写出这份特殊的答辩状及遗嘱,我真切的希望两个儿子、女儿日后各自靠自己的双手和大脑过好自己的美满幸福的美好日子。
被告张某乙辩称,房屋卖协议是假的,并不是被告父亲张彦辉所写。
被告张某丙辩称,原告起诉说被告不管父母不符合事实。房屋买卖协议是假的。被告要求分家产x元,其他被告不管不要。
经审理查明,位于(略)文明大道东八里安运公司家属院X幢X单元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安阳市房权证铁西区字第私x号登记在和彦辉名下)属张彦辉、贾某某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共同三名子女,分别是张某甲、张某乙和张某丙。2004年4月2日,张某甲与张彦辉、贾某某签订售房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张彦辉、贾某某将其所有的上述房屋以x元价格卖给张某甲,张某甲付清房款后,张彦辉、贾某某将购房收据交给张某甲保管,并于2004年4月7日将房屋交付张某甲使用,该房屋产权归张某甲所有;张某甲进行房屋过户时,张彦辉、贾某某应予以协助,过户费用张某甲负担。2004年4月7日,张某甲给付张彦辉、贾某某购房款x元,张彦辉、贾某某收款说明和售房说明各一份,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张某甲。因此时张彦辉病重,随后张某甲虽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使张彦辉、贾某某共同居住和生活。2006年6月10日,张彦辉去世。张某甲要求贾某英对房屋进行产权过户,二人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手续未果,随后,贾某某于2009年12月5日在河南省安阳市飞龙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其遗嘱内容主要为,该房屋愿将房屋中属于其儿子份额,在其死亡后,由张某甲继承,其他人不得继承。随后,张某甲、贾某某持公证书再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仍被房产管理部门拒绝。张某甲与贾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就房产过户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确认2004年4月2日其和张彦辉、贾某英签订的售房协议有效;贾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协助张某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另查明,2009年,贾某某以张某乙等认为被告提起法定继承纠纷,后于2009年9月18日撤回起诉,本院作出(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以张某乙、张某丙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赡养纠纷,2009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贾某某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某甲提供的证据:1、2004年4月7日张彦辉、贾某某房款收条1份;房款收条1份;2、2004年4月2日售房1份;3、2004年4月7日张彦辉、贾某某售房说明1份;4、房屋所有权证书1份;被告贾某某提供的证据:(2007)安飞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1份;被告张某乙提供的证据:1、2009年7月23日协议复印件1份;2、张彦辉病退申请书1份;被告张某丙提供的证据:1、公证书复印件;2、工会会员登记表1份;3、张彦辉书法作品复印件1份;4、(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1份;5、(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1份;6、李生印证明复印件1份;7、张海洪证明复印件1份;8、骨灰寄存证复印件1份;9、补充材料复印件1份,以及双方陈述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贾某某、张彦辉的女儿,双方就二人所有的房屋达成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给付张彦辉、贾某某房款,贾某某、张彦辉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原告,原告即和二人居住该房屋至今,故房屋归张青冬所有,双方虽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鉴于张彦辉去世前双方买卖房屋,且张某甲应享有该房屋所有权的事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张某乙、张某丙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贾某某辩称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房屋归原告所有的辩解理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乙、张某丙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2004年4月2日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贾某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有效。
二、房屋归原告张某甲所有,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张某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三、驳回原告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长郝兴军
审判员贾某桥
代理审判员朱继科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家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