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09)常民一终字第125号—上诉人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田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常民一终字第125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常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洞庭大道东段工商银行战备桥分理处X楼。

负责人谢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县X镇X路。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洞庭大道X号。

负责人潘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下称望城常德公司)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8)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某,因望城常德公司与被上诉人田某某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望城常德公司自愿支付给田某某x元后田某某放弃其他权利。上诉人望城常德公司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望城常德公司的申请,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晓桃

审判员王远和

审判员王道万

二○○九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赵丽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