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常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洞庭大道东段工商银行战备桥分理处X楼。
负责人谢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县X镇X路。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洞庭大道X号。
负责人潘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下称望城常德公司)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8)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某,因望城常德公司与被上诉人田某某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望城常德公司自愿支付给田某某x元后田某某放弃其他权利。上诉人望城常德公司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望城常德公司的申请,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晓桃
审判员王远和
审判员王道万
二○○九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赵丽娜